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撤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