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2號原告鑫聖寬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穎芳 被告威堡寬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志浩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堡寬帶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其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7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3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書記官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