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8號
原告乙○○被告甲○○
弄訴訟代理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3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