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0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0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瀞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瀞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瀞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規定甚明。
三、本件受刑人胡瀞云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附表編號5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其餘則為得易刑處分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胡瀞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各有期徒刑3月,共│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18罪│││├──────┼─────────┼─────────┼─────────┤│犯罪日期│101年9月27日至10│101年10月9日│101年9月28日至101│││1年10月15日││年10月9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79、889、1627│字第479、889、1627│字第479、889、1627│││、2789、10300、103│、2789、10300、103│、2789、10300、103│││01、10603、10611、│01、10603、10611、│01、10603、10611、│││11357、11360、1223│11357、11360、1223│11357、11360、1223│││0、28301號、103年│0、28301號、103年│0、28301號、103年│││度偵字第1742、2440│度偵字第1742、2440│度偵字第1742、2440│││6、24407、22591號│6、24407、22591號│6、24407、22591號│││、105年度偵字第327│、105年度偵字第327│、105年度偵字第327│││0、3271、17216號│0、3271、17216號│0、3271、1721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71│105年度上易字第171│105年度上易字第171││實││號、105年度金上訴│號、105年度金上訴│號、105年度金上訴││││字第213、214號│字第213、214號│字第213、214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17日│106年1月17日│106年1月17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71│105年度上易字第171│105年度上易字第171││決││號、105年度金上訴│號、105年度金上訴│號、105年度金上訴││││字第213、214號│字第213、214號│字第213、214號││├────┼─────────┼─────────┼─────────┤││判決確定│106年1月17日│106年1月17日│106年1月17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73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編號│4│5│6│├──────┼─────────┼─────────┼─────────┤│罪名│詐欺│銀行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年│各有期徒刑4月,共│││││11罪│├──────┼─────────┼─────────┼─────────┤│犯罪日期│101年9、10月間│101年7月15日至102│103年2月間某日至10││││年1月30日│5年5月15日前某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79、889、1627│字第479、889、1627│字第19119號│││、2789、10300、103│、2789、10300、103││││01、10603、10611、│01、10603、10611、││││11357、11360、1223│11357、11360、1223││││0、28301號、103年│0、28301號、103年││││度偵字第1742、2440│度偵字第1742、2440││││6、24407、22591號│6、24407、22591號││││、105年度偵字第327│、105年度偵字第327││││0、3271、17216號│0、3271、17216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71│105年度上易字第171│107年度簡字第1376││實││號、105年度金上訴│號、105年度金上訴│號││││字第213、214號│字第213、214號│││審├────┼─────────┼─────────┼─────────┤││判決日期│106年1月17日│106年1月17日│107年11月2日│├─┼────┼─────────┼─────────┼─────────┤│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171│106年度台上字第370│107年度簡字第1376││決││號、105年度金上訴│2號│號││││字第213、214號││││├────┼─────────┼─────────┼─────────┤││判決確定│106年1月17日│107年5月9日│108年2月23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473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字第8323號(編號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7│8│9│├──────┼─────────┼─────────┼─────────┤│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各有期徒刑4月,共│有期徒刑5月│各有期徒刑4月,共│││8罪││36罪│├──────┼─────────┼─────────┼─────────┤│犯罪日期│104年3月間某日至10│103年7月間某日至10│103年2月間某日至10│││4年11月15日前某日│3年9月15日前某日│5年9月15日前某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3251號│字第13251號│字第3183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7號│108年度簡上字第7號│108年度簡字第696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108年10月14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7號│108年度簡上字第7號│108年度簡字第696號││決├────┼─────────┼─────────┼─────────┤││判決確定│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108年11月4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898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編號7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第16412號(編號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10│11│12│├──────┼─────────┼─────────┼─────────┤│罪名│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法│├──────┼─────────┼─────────┼─────────┤│宣告刑│各有期徒刑4月,共│有期徒刑6月│各有期徒刑3月,共│││24罪││3罪│├──────┼─────────┼─────────┼─────────┤│犯罪日期│103年5月間某日至10│104年9月至11月│101年9月間某日至10│││5年7月15日前某日│間│2年5月15日前某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7年度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9118號│字第5225、10686號│字第12591號、107│││││年度偵字第1574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225│108年度訴字第2531│109年度簡字第14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9月18日│109年1月10日│109年7月1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225│108年度訴字第2531│109年度簡字第14號││決││號│號│││├────┼─────────┼─────────┼─────────┤││判決確定│109年2月12日│109年1月10日│109年8月11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318號(編號10│字第3821號│字第14064號(編號1│││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至13定應執行有期│││年4月)││徒刑6月)│└──────┴─────────┴─────────┴─────────┘┌──────┬─────────┬─────────┬─────────┐│編號│13│(以下空白)││├──────┼─────────┼─────────┼─────────┤│罪名│商業會計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1月間某日至10│││││2年3月15日前某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2591號、107│││││年度偵字第1574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4號││││實├────┼─────────┼─────────┼─────────┤│審│判決日期│109年7月13日│││├─┼────┼─────────┼─────────┼─────────┤│確│法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9年度簡字第14號││││決├────┼─────────┼─────────┼─────────┤││判決確定│109年8月11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4064號(編號│││││12至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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