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7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7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75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補正釋明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請求依據。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沈銘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