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丁○○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交易字第11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齊潔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施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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