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584號
聲請人乙○
弄代理人丙○○
3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法院2005晉民初字第0830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家事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7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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