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63號聲請人 劉鍾雲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秀英 間排除侵害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及其原因事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三、聲請人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聲請人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