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19號原告詹阿蘭
邱詹瑞雪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
柯宏奇 律師被告 詹更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鄰地通行權,經原告陳報系爭土地所增價額無法估算,故同意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990元,尚應補繳15,3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