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 司家 他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家他字第122號聲請人 廖賢哲 相對人林 廖碧霞
廖為政 邱 廖桂芬 廖為德 簡 廖碧昭 廖為祥 廖思賢 廖智賢 廖龍賢 廖廷賢 基隆市○○區○○街○○○號4樓 廖淑禎 廖淑純 周冠宏 周宜平 周志信 周國弼 鄭素雲 廖俊哲 廖継哲 廖淑妍 廖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業經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廖賢哲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壹拾叁元。
相對人廖思賢、廖智賢、廖龍賢、廖廷賢、廖淑禎、廖淑純應各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佰陸拾玖元。
相對人 林廖碧霞 、廖為政、邱廖桂芬、廖為德、簡廖碧昭、廖為祥應各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捌元。
相對人周冠宏、周志信、周國弼應各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佰捌拾伍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廖賢哲向本院對相對人林廖碧霞等提起分割遺產事件,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7年度家救字第5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聲請人因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上開請求事件,嗣經本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5、71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前開判決附表一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在案並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之家事訴訟事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聲請人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聲請人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廖文通 所遺之遺產,其遺產總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201,15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20,11
5元(計算式9,201,150×1/10=920,11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訴訟費10,130元。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兩造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各確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計算書:(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元以下四捨五入)│├──┼────┼─────┼──────────┤│1│廖淑禎│1/60│169元│├──┼────┼─────┼──────────┤│2│廖思賢│1/60│169元│├──┼────┼─────┼──────────┤│3│廖智賢│1/60│169元│├──┼────┼─────┼──────────┤│4│廖淑純│1/60│169元│├──┼────┼─────┼──────────┤│5│廖龍賢│1/60│169元│├──┼────┼─────┼──────────┤│6│廖廷賢│1/60│169元│├──┼────┼─────┼──────────┤│7│鄭素雲│0│0元│├──┼────┼─────┼──────────┤│8│廖俊哲│0│0元│├──┼────┼─────┼──────────┤│9│廖淑妍│0│0元│├──┼────┼─────┼──────────┤│10│廖淑鈴│0│0元│├──┼────┼─────┼──────────┤│11│廖継哲│0│0元│├──┼────┼─────┼──────────┤│12│廖賢哲│1/10│1,013元│├──┼────┼─────┼──────────┤│13│林廖碧霞│4/35│1,158元│├──┼────┼─────┼──────────┤│14│廖為政│4/35│1,158元│├──┼────┼─────┼──────────┤│15│邱廖桂芬│4/35│1,158元│├──┼────┼─────┼──────────┤│16│周宜平│0│0元│├──┼────┼─────┼──────────┤│17│周冠宏│4/105│385元│├──┼────┼─────┼──────────┤│18│周志信│4/105│385元│├──┼────┼─────┼──────────┤│19│周國弼│4/105│385元│├──┼────┼─────┼──────────┤│20│廖為德│4/35│1,158元│├──┼────┼─────┼──────────┤│21│簡廖碧昭│4/35│1,158元│├──┼────┼─────┼──────────┤│22│廖為祥│4/35│1,1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