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法官羅森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音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