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二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案件,查所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法官蔡憲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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