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73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734號

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錫隆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楊絮

被告 林福民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734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7月26日上午09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嘉容

書記官謝靜茹

通譯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301元,及其中新臺幣29,899元,自民

國95年10月3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謝靜茹

法 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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