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攜帶應稅貨物入境匿未申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2號原告 張玉佩 被告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現已改制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表人 陳錫霖 上列當事人間攜帶應稅貨物入境匿未申報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依財政部訴願決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4608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起訴狀所載,原告於本件遭沒入貨物(即VITAMINE400I.U.3瓶、SUPERB-COMPLEX14瓶)完稅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0,350元,以及合併請求損害賠償金額25萬元,合計並未逾40萬元,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但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桃園縣○○鄉○○○路○○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