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3號原告 許炳裕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 律師被告 楊丹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1號偽造文書案件(偵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4928號、101年度偵字第14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黎惠萍
法官張明儀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華倫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