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4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勝弘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勝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勝弘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並於民國100年2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8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鄭勝弘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本院分以99年度易字第354號、100年度簡上字第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2年、5月,並以101年度聲字第1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並於100年2月1日送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1年8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7800號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8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78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