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40號原告 林進輝 被告 翁幸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肆拾肆萬伍仟壹佰元(計算式:917平方公尺×10,300元=9,44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