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23號原告 陳傳宗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淑玲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肆萬貳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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