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21,6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