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民一庭法官林世芬附表┌───────────────────────────────────────────────────────┐│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甲○○│嘉義縣大埔鄉農會│95年11月30日│95,930元│FA0000000││├──┼─────────┼─────────┼───────────┼────────┼────────┼──┤│002│甲○○│嘉義縣大埔鄉農會│95年12月30日│95,930元│FA0000000││└──┴─────────┴─────────┴───────────┴────────┴────────┴──┘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6月14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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