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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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八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港分行法定代理人 曾村 訴訟代理人 吳水木 被告甲○○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肆拾玖萬貳仟零陸拾柒元,折合銀圓壹佰捌拾叁萬零陸佰捌拾玖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壹萬捌仟叁佰零柒元,折合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玖佰貳拾壹元,扣除已繳納之肆拾伍元後,尚應繳納伍萬肆仟捌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俊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