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76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宋依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視茂科技有限公司、 鄭惠女 及 林宗衡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萬6,17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6,5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6,04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趙雪瑛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書記官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