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上訴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975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福來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蘇佰陞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蕭羽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 莊博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年度訴字第129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543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王憲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黃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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