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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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52號原告 蔡鎮宇 法定代理人 陳毓鈴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被告 莊志聰 原告與被告莊志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3,1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8日
書記官李梅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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