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簡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七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李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此: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內關於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六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七一八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內關於「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六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七一八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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