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簡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7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七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此: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內關於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七一六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內關於「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二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七一六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蔡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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