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簡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五五九號
原告九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鳳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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