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9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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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9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三0九三),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藏匿犯人,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藏匿犯人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稽,念其犯後坦承,尚知悔悟,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愓,信無再犯之虞,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為緩刑二年之宣告,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蘇清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論罪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