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65號原告丁○○被告甲○○
參加人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書記官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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