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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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57號原告 魏麗萍 被告 于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