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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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57號原告 魏麗萍 被告 于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7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起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以113年度訴字第657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又該裁定於113年4月9日送達予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足憑,是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昭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李思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