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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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539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廖咏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零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現金卡部分
⒈緣聲請人於95年9月1日起終止現金卡業務,聲請人於終止
日依契約條款停止使用。倘終止日尚有現金卡欠款,屆期將自動適用本行『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且『優惠分期攤還專案』主動將借款年限轉換為84期,利率以百分之15計算。
⒉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20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款契約,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且有借款申請書可稽。
⒊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10月31日後,即未
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信貸部分
⒈相對人於93年12月20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1萬元整,
約定於100年12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10月1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戶籍謄本。證二:帳務資料。證三:相關契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書記官楊賀傑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53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咏雪│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9641││月1日起│││││元│││││├──┼───┼─────┼──────┼──────┼───────┤│002│新臺幣│廖咏雪│自95年10月2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72416││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廖咏雪│自95年11月2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24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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