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44號聲請人 李珮喬 (原名 李佩芬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肆佰貳拾元。
二、依債權人之人數提出書狀繕本(均應含附件)。
三、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
(一)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並提出應受扶養人 李文竹 何時出獄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協商成立之完整資料(含協議書內容、簽名、協商成立日期)。
(三)提出協商成立後清償之金額及自何時毀諾。
四、聲請人聲請前五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永發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五、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含保險契約)。
八、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聲請前一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一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車號、行照影本、聲請前一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另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說明有何租屋之必要性,並提出每月支出租金新臺幣13,000元之證明。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受扶養人李○○就該扶養義
務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實際支出李○○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並就應受扶養人李○○有無扶養必要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債權人清冊,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並應表明其債權名稱、貨幣種類、清償期)。
並應說明對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債務存在及提出借還款紀錄之證明文件。
十一、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預定更生計畫之草案。
十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李○○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三、應受扶養人李○○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四、聲請人之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十五、聲請人、應受扶養人李○○之95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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