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仁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2月22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1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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