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抗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63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戴世榤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93號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聲請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50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形式上觀察雖未逾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然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戴世榤(下稱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7、10至23所示之罪,所犯罪名均屬加重詐欺,犯罪目的、動機及手段相同,犯罪時間緊接,應視為一連續行為,且抗告人非以詐欺為業或為詐欺主謀,係受綽號「 阿成 」友人利用充當車手,無法與主謀等同視之。又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8、9所示違反森林法之罪,係聽從主謀 周勇呈 指示負責傳話,交代鄭仁頡行車路線及處於待命狀態,非屬核心規劃之要角地位,僅獲得周勇呈提供些許所得,參與程度輕微。抗告人之犯行,因檢察官先後起訴而分別審判,此於抗告人權益難謂無影響,原裁定未就抗告人整體犯罪行為態樣予以觀察,且未說明裁定情由,即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有違內部性界限及刑罰公平性,且遠高於同類型案件,裁量權行使非妥適。
請鈞院撤銷原裁定,給予抗告人適法及合情合理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至數罪併罰如何定其應執行刑,屬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6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其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刑時,祗須在不逸脫上開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不得僅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略少於前定、已失效之執行刑加計之總和,即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848號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85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3所示各罪,分別經各該法院判處罪刑,均經分別確定,而其中編號2至7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8至9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0至2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前述宣告刑、合併定刑之刑期總和為有期徒刑8年1月。原審依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以附表各罪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10月以上,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合併刑期總和有期徒刑32年6月以下,並參酌前定之宣告刑、執行刑加計後之刑期總和有期徒刑8年1月;另斟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10至23所示之罪,均屬加重詐欺取財罪,抗告人擔任取款車手,風險最高,且犯罪時間緊接,附表編號8、9所示之罪,抗告人參與盜伐林木集團,與前述加重詐欺取財罪,罪質具有相當之差異,犯罪時間亦有差距,抗告人於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本案涉及多次詐欺犯行,被害人人數甚多,整體財產法益侵害甚大,及受刑人量刑意見,受刑人於本案案發之前並無財產犯罪、違反森林法之前科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6月,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並未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經核並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所定之法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而有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等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形。本院審酌上情及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10至23所示21罪,均係加入綽號「阿成」所屬同一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於緊接之犯罪時間所為同種犯罪,可非難性雖較低,惟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32年6月,原審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已獲有減少27年之利益,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僅為原宣告刑度之0.1692,亦較前定執行刑加計後之刑期總和8年1月,已再減輕其刑度達2年7月,已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適度減輕抗告人之刑罰,所定刑期並未失衡,亦無違背比例原則,並無過苛之情。再者,是否酌減係依個案個別判斷,屬法官裁量權限,合併定應執行刑並非必減其刑度,不得僅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未少於或略少於前定將已失效之執行刑加計之總和,即認有違法或不當,況本案原裁定已再大幅減輕刑度2年7月。是原裁定依抗告人犯罪行為之內涵及侵害法益之程度,酌定如前述之應執行刑期,並無違法或不當。抗告意旨指摘原審未說明裁量理由及所定之應執行刑過重,尚非可採。從而,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附表:受刑人戴世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11日│107年1月5日│107年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南地檢107年度偵緝│臺南地檢107年度偵緝││年度案號│509號│字第746號│字第746號│├───┬────┼───────────┼──────────┼──────────┤││法院│中高分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91號│107年度訴字第1136號│107年度訴字第11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8月1日│108年3月12日│108年3月12日│├───┼────┼───────────┼──────────┼──────────┤││法院│中高分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91號│107年度訴字第1136號│107年度訴字第1136號││判決├────┼───────────┼──────────┼──────────┤││判決│107年9月5日│108年7月8日│108年7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737號│││3651號├─────────────────────┤│││編號2至7曾經臺南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4│5│6│├────────┼───────────┼──────────┼──────────┤│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5日│107年1月5日│107年1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7年度偵緝第│臺南地檢107年度偵緝│臺南地檢107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746號│字第746號│字第746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36號│107年度訴字第1136號│107年度訴字第11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12日│108年3月12日│108年3月12日│├───┼────┼───────────┼──────────┼──────────┤││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36號│107年度訴字第1136號│107年度訴字第1136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8日│108年7月8日│108年7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737號││├─────────────────────────────────┤││編號2至7曾經臺南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7│8│9│├────────┼───────────┼──────────┼──────────┤│罪名│加重詐欺│森林法│森林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5日│106年5月28日│106年6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7年度偵緝第│嘉義地檢108年度偵緝│嘉義地檢108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746號│字第65、66號│字第65、66號│├───┬────┼───────────┼──────────┼──────────┤││法院│臺南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36號│108年度訴字第205號│108年度訴字第2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3月12日│108年12月17日│108年12月17日│├───┼────┼───────────┼──────────┼──────────┤││法院│臺南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136號│108年度訴字第205號│108年度訴字第205號││判決├────┼───────────┼──────────┼──────────┤││判決│108年7月8日│109年1月16日│109年1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0號│││737號│││├───────────┼─────────────────────┤││編號2至7曾經臺南地院定│編號8至9曾經嘉義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0│11│12│├────────┼───────────┼──────────┼──────────┤│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28日│106年12月19至22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第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第│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第││年度案號│第6140號等│第6140號等│第6140號等│├───┬────┼───────────┼──────────┼──────────┤││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21日│109年1月21日│109年1月21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判決├────┼───────────┼──────────┼──────────┤││判決│109年3月4日│109年3月4日│109年3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33號││├─────────────────────────────────┤││編號10至23曾經彰化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3│14│15│├────────┼───────────┼──────────┼──────────┤│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19日│106年12月19日│107年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第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第│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第││年度案號│第6140號等│第6140號等│第6140號等│├───┬────┼───────────┼──────────┼──────────┤││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21日│109年1月21日│109年1月21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判決├────┼───────────┼──────────┼──────────┤││判決│109年3月4日│109年3月4日│109年3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33號││├─────────────────────────────────┤││編號10至23曾經彰化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6│17│18│├────────┼───────────┼──────────┼──────────┤│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8日│107年1月9日│107年1月8至9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第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第│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第││年度案號│第6140號等│第6140號等│第6140號等│├───┬────┼───────────┼──────────┼──────────┤││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21日│109年1月21日│109年1月21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判決├────┼───────────┼──────────┼──────────┤││判決│109年3月4日│109年3月4日│109年3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33號││├─────────────────────────────────┤││編號10至23曾經彰化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19│20│21│├────────┼───────────┼──────────┼──────────┤│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8日│107年1月6日│106年12月19至20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第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第│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第││年度案號│第6140號等│第6140號等│第6140號等│├───┬────┼───────────┼──────────┼──────────┤││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21日│109年1月21日│109年1月21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判決├────┼───────────┼──────────┼──────────┤││判決│109年3月4日│109年3月4日│109年3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33號││├─────────────────────────────────┤││編號10至23曾經彰化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22│23││├────────┼───────────┼──────────┼──────────┤│罪名│加重詐欺│加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25日│106年12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第字│彰化地檢107年度偵第│││年度案號│第6140號等│第6140號等││├───┬────┼───────────┼──────────┼──────────┤││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21日│109年1月21日││├───┼────┼───────────┼──────────┼──────────┤││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107年度訴字第857號等│││判決├────┼───────────┼──────────┼──────────┤││判決│109年3月4日│109年3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233號│││├──────────────────────┤│││編號10至23曾經彰化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