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38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洪鵬富 債務人 莊順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參拾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