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6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啟祥 等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4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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