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8年度店簡字第111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店簡字第1112號請求返還溢收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1月19日下午5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其中新臺幣壹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
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民國98年8月27日訂立漢文空間設計工
程承攬契約書,由被告承攬原告室內裝修工程,總金額新臺
幣(下同)973,100元,約定於97年11月5日完工,被告於97
年10月23日已得款917,380元,惟直到完工日卻仍有多處明
顯瑕疵、品牌不符及工程未完工部分不續處理。於97年11月
8日被告表明所有問題均由5%尾款55,620元概括承受,不收
取該尾款,惟原告認為尾款不應涵蓋溢收款及沒做部分之退
款,但可接受尾款涵蓋部分項目。依照完工後整體未達合約
應有之數量,初估被告應退還工程款約為二十至三十萬元。
爰依承攬契約、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原告
應給付被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針對被告答辯所為之陳述:被告
匯款25,000元部分係淋浴柱部分,不含其他部分。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無溢收報酬情事,兩造於97年11月28日同
意結案,有瑕疵部分被告不收剩餘尾款55,620元外,並匯款
25,000元予原告,本件結案後不再爭論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承攬工程有瑕疵、品牌不符及工程未完
工,應返還溢收款項及退款予原告,被告則否認原告上開主
張,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
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
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定明權利
之效力。民法第736條、第737條分別訂有明文。經查,兩造
就系爭承攬工程之爭執另訂有和解契約,此觀諸兩造於97年
11月28日簽訂之和解契約字條有:『(被告)不收尾款55,6
20元,退金25,000元,之後結案,彼此沒有異議,不再爭論
』等語記載可知,故兩造已就系爭承攬工程爭執達成和解。
雖原告主張該和解契約退金25,000元部分,僅係針對淋浴柱
部分,且不再爭論者亦僅就淋浴龍頭部分,並提出該和解契
約字條為證。惟依原告於98年8月4日當庭所提出之和解契約
字條原本就『不再爭論』等語其後並無如原告提出之影本有
『淋浴龍頭』之記載(參見該期日言詞辯論筆錄),顯係原
告自行於影本擅自增添,自不得拘束被告。又該原本雖於退
金『兩萬五千元』後有加註淋浴柱三字,然於原告另行簽署
並交付被告收受之和解契約字條影本上並無該項文字記載,
且書立該和解內容之被告亦否認有此記載。證人甲○○到庭
復證稱其未看到兩造之合約,所以不知道兩造爭執之實際內
容,此有99年1月5日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尚難認該「淋
浴柱」之記載為兩造合意之內容,自應以原告親自簽署並交
付被告收受者為兩造和解之內容。又依該和解契約字條記載
,被告應履行不收尾款55,620元、給付原告退金25,000元、
玻璃換玄關櫃及更衣室吊桿完工、冷氣送修費用以收據為憑
給付,除上開冷氣送修費用原告提出被告不爭之估價單記載
金額為12,200元,被告尚未給付外,其餘被告均已履行,為
兩造所不爭執,是被告尚應給付原告12,200元,其餘原告不
得再爭執。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2,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即98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部
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原告勝訴得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被
告聲請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游士霈
法官李智民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法院書記官游士霈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合計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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