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複訴訟代理 甲○○
人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鳳簡字第1065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月21日上午10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
二法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智守
書記官 曾秀鳳
通 譯 吳政勳
調解委員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複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原名 鄭旭清 )
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零陸拾玖元,給
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前給付肆萬壹仟陸佰
陸拾玖元,餘款陸萬貳仟肆佰元分十二期給付,自民國九十
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月於
每月二十八日前給付伍仟貳佰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並就未清償之餘額自逾期繳款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計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向法院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其餘各自
負擔。
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