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簡移調字第1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複訴訟代理 甲○○
  人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鳳簡字第1065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99年1月21日上午10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
二法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智守
  書記官 曾秀鳳
  通 譯 吳政勳
  調解委員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複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原名 鄭旭清 )
調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肆仟零陸拾玖元,給
  付方法: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前給付肆萬壹仟陸佰
  陸拾玖元,餘款陸萬貳仟肆佰元分十二期給付,自民國九十
  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月於
  每月二十八日前給付伍仟貳佰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並就未清償之餘額自逾期繳款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計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向法院聲請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其餘各自
  負擔。
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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