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世芳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恳貞 訴訟代理人 蕭郁恬 被告全天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素琴 被告易立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威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請求全天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天公司)自民國104年2月1日起至訴外人 耿浩明 離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耿浩明對其之薪資新臺幣(下同)7,370元;被告易立昇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易立昇公司)自104年1月1日起至訴外人 劉胤旭 離職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劉胤旭對其之薪資5,
000元,屬因定期給付涉訟,推定權利存續期間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為計算基礎,計為1,484,40
0元【計算式:(7,370元+5,000元)×12月×10年=1,484,
40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8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