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7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垂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垂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垂潭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其中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8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足稽。
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14日111年1月10日111年1月1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463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124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12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11年度豐簡字第106號111年度簡字第841號111年度簡字第841號判決日期111年4月29日111年8月17日111年8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11年度豐簡字第106號111年度簡字第841號111年度簡字第841號確定日期111年6月8日111年9月13日111年9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編號1-7: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1月26日111年1月26日111年2月2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9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29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3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11年度訴字第509號111年度訴字第509號111年度訴字第1975號判決日期111年8月26日111年8月26日111年10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11年度訴字第509號111年度訴字第509號111年度訴字第1975號確定日期111年9月28日111年9月28日111年11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備註編號1-7: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11年2月20日110年9月14日110年9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360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165、3591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165、359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11年度訴字第1975號110年度訴字第2276號110年度訴字第2276號判決日期111年10月31日111年11月16日111年11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11年度訴字第1975號110年度訴字第2276號110年度訴字第2276號確定日期111年11月29日111年12月13日111年12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編號1-7: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8-9: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0無無罪名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0年9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0165、3591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10年度訴字第2276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1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字號110年度訴字第2276號確定日期111年12月1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得社勞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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