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告乙○○被告海阿汐企業有限公司
4巷27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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