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羈押在臺灣雲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所為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日期欄「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所為之原裁定之正本日期欄「中華民國95年2月23日」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2月9日」,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首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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