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02號原告 歐金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建順 等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9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
(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第77條之2第2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訴之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原告限期補繳如主文,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廖宇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