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陳宗德 被告 孫欣憶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黃勝謙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金訴字第968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孫欣憶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陳宗德對被告孫欣憶及黃勝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琮欽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