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54號聲請人費歐莉企業社(合夥)法定代理人 蔡易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俞瑄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晴天家具有限公司聯邦銀行五股分行113年7月31日52,185元UI8567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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