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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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7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709號聲請人敏鈞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一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467號)本票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000467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敏鈞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洪一鈞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五股分行113年5月17日113年8月8日80,451元CS0104238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廖宇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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