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99號聲請人翰昌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鳳 訴訟代理人 李雅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書記官賴峻權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1翰昌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貞分行113年2月25日6,120元HA00027182翰昌動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永貞分行113年2月25日59,100元HA0002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