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333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