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27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小字第278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原告法定代理人丁○○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法院認
其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
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定有明文。因此,訴訟程序於裁判
送達前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
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於聲請支付命令時原告法定代理人為乙○○,嗣變更為
丁○○,有原告提出之經濟部函附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在卷可稽,原告聲明由其新法定代理人丁○○承受訴訟,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智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唐步英